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的国企改革进入关键历史时期。《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国资委获悉,国资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并进行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国企改革的新目标、时间表、路线图。
“相比之前以顶层设计为指引形成的1+N政策体系,制定三年行动方案将更偏重操作性和可量化,这也意味着改革已经进入全面落地期,制定行动方案就是要推进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将会结合前期双百行动和多项改革试点中好的改革经验和创新,提出明确的任务、实现路径和考核指标。”国资委内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据悉,正在制定的行动方案中,将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国资国企监管、增强研发创新能力、强化财务硬约束、削减和规范补贴、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金回报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明确的任务举措,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具体指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记者近期调研同时获悉,多家央企和国有企业也在制定各自的改革方案和行动计划,以全面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目标,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
自2015年开始,国企改革向纵深发展,以顶层设计为指引,形成了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为统领、若干配套文件为支撑的1+N政策文件体系,为国企改革提供了制度体系和政策依据。从“四项试点”到“十项试点”,从单项改革举措到综合性改革“双百行动”企业、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培育具有世界一流竞争性企业,国有企业改革已经由点到面全面铺开,进入落地施工期。
记者了解到,近期中国华能引入战略投资人秦煤运销公司对华能瑞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增资,双方各占50%的股权,并更名为华能秦煤瑞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继中国盐业宣布混改后,另一家大型央企中国邮政集团也于近日公开了旗下多家企业的混改计划。中国邮政将对中邮保险、中邮科技、中邮速递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包括改革目标不具体、时间不明确、路线不清晰、具体指标无法量化考核等问题也随之显现。国资委内部人士坦言,不敢混、不愿混、为混而混、一混了之、重混轻改等问题仍然存在,反映出有的企业对混改的目的、意义认识不清,混改目标和路径不明确,缺乏顶层设计和战略考量,担心混的过程中有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推进国企改革的大政方针已经确定,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郝鹏在日前国资委会议上说。
国资委也在近期频频出台政策文件助力改革落地。国资委网站11月8日晚发布《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明确了央企混改基本操作流程、“混资本”和“改机制”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11月11日,国资委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央企混改和央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基本操作流程和操作要点更加细化。14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优化内控体系、强化集团管控、完善管理制度以及健全监督评价体系等方面,对央企建立健全内控体系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要求。
国资委“双百行动”专家组成员、上海康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佟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三年将会是改革落地的关键期,通过行动方案的制定,可以结合四年的改革经验,形成更有操作性的改革指引,指导企业真正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和难点问题。从目前的改革方向来看,将会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任期制契约化、职业经理人等市场化经营机制,工资总额、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以及国资监管等多方面内容。
但是,不少专家也指出,改革无法复制和照搬,由于每个国有企业的形成、成长及发展所处的阶段不一样,改革面临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如何能够推动企业形成改革的内生活力和动力,推动市场化的“一企一策”改革,也是政策需要平衡考量的重点和难点。(记者 杨烨)
央视网消息:18日下午,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广州成立,并将推出一批卫生检疫新国标,这不仅有助于我国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还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海关总署副署长张际文介绍,截至目前,我国的有效卫生检疫行业标准已达396项,今年以来在口岸成功截获了霍乱等多种传染疾病。接下来,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委员会将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围绕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重点领域,研究制订一批急需的国家标准。
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委员会将负责卫生检疫领域内的全国标准化工作,同时推动中国标准国际认同。
据了解,未来我国卫生检疫工作国家标准将陆续出台,并在世界范围内给出处理疫病传播的中国方案,强化口岸安全管控能力,不断提升中国海关卫生检疫工作在全球的影响力。
【一周暖新闻】战斗7天6夜,全连只剩3人……这段往事他深藏65载
这样的我 央视网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2日 23:01
央视网消息:在生活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因“愿”而动,不求任何回报,默默无闻地用心帮助他人,用凡人善举为社会汇聚爱的光芒,为城市不断凝聚正能量,你很可能无法一眼辨别出他们模糊的面目,但他们确是这座城市里最美的面孔,跟随小编的视角,一起去遇见美好,看看身边的这些暖心人……
编辑:田宏
中新社北京11月12日电 (记者 李晓喻)中国将自12月起执行食品安全新规,违法违规者最高可被处以年收入10倍的罚款。
日前,中国公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12日在一场吹风会上称,新条例按照“最严格监管”要求,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资料图为顾客正在选购商品。 中新社记者 张远 摄 (编辑 廖文静)
孙梅君称,过去中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只处罚企业,震慑作用不强。最新出台的条例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处罚企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中国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表示,“处罚到人”对督促企业管理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预防、控制、惩处食品安全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保“有过必有罚”。例如,违法发布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最高可处以一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孙梅君称,《条例》体现了对违法行为严惩不怠的鲜明立场,有利于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她同时表示,违法企业要受到严厉处罚,要引导更多企业持续合规、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中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据官方数据,今年前三季度中国已查办14万件该领域违法案件。(完)
编辑:钱景童 责任编辑:王敬东
为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履约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今后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可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若供应商未按担保函、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担保机构无条件先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再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供应商可自愿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通知》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降低政府采购投标、履约成本,防范政府采购投标、履约担保风险。
《通知》明确,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履约担保则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存在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以及违反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其他情形,而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支付投标保证金三种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支付投标保证金。供应商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支付履约担保金。
《通知》就担保机构的条件提出了四项要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资质信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持续经营能力较强、业务范围符合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供应商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时,应对担保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核。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具体如下:供应商自愿向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提交投标担保或履约担保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担保机构就供应商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担保机构审查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并向供应商出具统一格式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若供应商未按照担保函、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机构无条件先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再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通知》要求,担保机构应诚信担保、公平公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障碍,不得歧视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投标、履约担保费率由供应商、担保机构自主协商确定。担保机构应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给予费率优惠,对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其担保费率还应进一步下调。
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有效期限。担保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担保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有效期应涵盖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担保机构应先行按照担保函及时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进行追偿。
《通知》厘清了供应商与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与供应商的责任划分,同时明确,省级财政部门不参与政府采购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