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进口的18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3日
关于促进进口的18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主旨演讲精神,进一步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推动全省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进口市场体系
(一)积极培育各类进口主体。通过业务指导、政策激励,加强“孵化”,推动出口型企业向进出口并重转型,培育壮大进口龙头企业,增强其对国内其他地区的辐射力;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进口,发挥外资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提升民营企业进口竞争力和市场份额;鼓励内贸企业扩大进口业务,推进进口与消费联动。大力推动海关信用管理工作,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优惠措施落实,提升AEO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家庄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进口与国内流通相衔接。鼓励我省大中型流通企业与境外供应商、省内进口商建立业务合作联系,减少中间环节;支持有实力企业整合进口相关环节,打造“国际采购-进口-自营销售”一体化平台。鼓励省内商业企业经营代理国外消费品,发展自营销售平台,打破垄断,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省内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消费品,发展自营销售平台;抓好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消费投诉、进口消费品质量追溯、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体系建设。(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石家庄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行业组织作用。发挥我省机械、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商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指导和信息发布,开展进口业务咨询培训,引导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行业协调自律,积极争取定价话语权。(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精准服务培育进口企业。提升对存量进口企业服务的精准度,将年度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列入省级重点联系企业,开展“点对点”联系服务;将年度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企业列入市级“潜力型”企业予以培育。(省外贸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保税进口平台发展。大力支持石家庄、廊坊、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根据进口国别(地区)市场,建立有关国别(地区)线下展示线上成交的进口展示馆、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跨境电商进口延伸平台等;积极向海关总署申请,鼓励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雄安新区等地建设进口保税商品展销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申请设立免税商店,满足消费升级,引导境外消费回流。(石家庄海关、省商务厅,相关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依托特殊监管区域扩大进口。发挥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自贸区优势,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自贸协定优惠安排,积极扩大进口;实施进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妥善应对经贸摩擦,规避贸易保护主义带来的风险;鼓励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通过保税监管场所扩大物资进口和储备。(石家庄海关、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培育各类进口需求
(七)扩大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筹办2022年冬奥会等重大国家战略及我省大智移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主动对接重点项目,扩大进口;重点进口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稀缺资源性产品;积极引进一批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抢占技术发展制高点的重大工业项目;积极扩大优质日用消费品进口,助推消费升级,鼓励亟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康复、养老护理等设备进口;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支持进口的高精尖且省内尚处于空白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用好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各市的便利措施,方便企业扩大技术进口。(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稳步扩大农产品和资源性产品进口。按照国家外贸进口政策要求,适度增加国内紧缺的农产品和有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农资、农机等产品进口,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粮食、棉花、羊毛、食糖等农产品进口资质和配额,促进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我省企业进口大豆、葵花籽等杂粕,支持上述丰富蛋白饲料籽粕进口;鼓励我省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促进高质量、低污染资源性产品的进口。(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渠道促进进口市场多元化
(九)培育进口贸易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发区、国别园区根据需求情况,建设进口贸易综合服务平台、进口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进口展示平台、进口电子商务平台、进口专业市场平台,为进口企业提供市场化的通关、报检、营销、物流、金融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肉类、新鲜水果、冰鲜水产品、粮食、药品等进口指定口岸申建工作;支持唐山港区扩大整车进口,申办平行车进口业务。(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加快建设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增强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六体系两平台”发展模式,认定一批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园区,培育和扶持发展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制定我省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成熟经验的政策清单,完善跨境直购进出口(9610)模式监管方案,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先理货后报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一带一路”国家进口。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把沿线国家作为我省重点进口来源地,支持企业开发中东、中亚、蒙古、俄罗斯的原油、煤炭、天然气、铁矿石、有色金属、木材等优势资源;引导我省有实力企业依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点城市,参与境外经贸园区建设,扩大相关产品进口。(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二)强化财税支持。用足用好国家支持进口的现行优惠政策,落实好鼓励类技术和产品进口贴息、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关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自贸协定优惠安排等政策,落实国家对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各市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进口予以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改善进口金融服务。加强进口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创新进口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优先安排进口信贷资金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进口贸易融资模式,通过跨境人民币境外投融资模式和产品创新,为相关项目提供优惠利率,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北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进口信用保险体系。鼓励中信保公司积极利用政策性优势,拓展进口预付款、进口保理等保险业务,开展海外供货商资信调查、风险咨询服务,降低企业进口风险,缓解进口资金压力;鼓励各保险公司研究开展有利于扩大进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对承保业务项下发生的风险损失及时赔付,减少企业损失;抓好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消费投诉、进口消费品质量追溯、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体系建设。(河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中国信保河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进口发展环境
(十五)以优质服务扩大进口。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认真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优化境内投资环境,进一步发挥外资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优化进口结构等方面的作用;引导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重点引进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出口带动能力强的加工贸易大项目,扩大进口规模;坚持扩大进口与扩大出口同部署同考核,清理“奖出限进”“宽出限进”等一系列不符合发展形势的政策和规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制约扩大进口问题台账。围绕产业、贸易、服务等重点环节,建立扩大进口要素供给瓶颈、技术短板、配套加工能力制约、产贸服衔接不顺等问题台账,分解工作责任,明确解决时限,逐一销号解决。(省外贸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降低进口环节合规成本。严格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加强对口岸收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不合理收费予以清理和规范,依法查处各类违规收费问题。(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石家庄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进口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优化通关协作配合机制,密切与口岸海关联系对接,着重加强一体化进口报关货物的联系配合,努力提高跨关区作业效率;做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的推广应用,大力推进“互联网+海关”建设和应用,推动业务办理由实体大厅转向网上大厅;推动关检业务全面融合,优化监管模式,积极落实国家口岸办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18条措施,实现年内整体通关时间较2017年压缩三分之一。(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扩大进口的重大意义,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明确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全省进口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贸易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市监注〔201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以问题为导向,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办事体验,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工作目标。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完善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在2019年3月1日前,各有关部门完成精简文书和优化流程的工作目标,提高企业注销效率;在2019年9月1日前,各地完成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地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 提升企业办事体验。各地要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革企业登记注销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规定,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4份材料;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明确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5份材料,仅提交《清算报告》等4份必需要件(各部门材料要求见附1)。继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试点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整合税务注销办理事项,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纳税人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减少资料报送,加快注销办理速度。(税务总局负责)
(四)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针对特殊问题制定方案,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各地要按照《企业注销指引》(附件2)的规定和说明,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因股东失联、营业执照遗失等无法办理注销业务的特殊情形,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惩戒制度。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加快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完善企业撤销登记程序。(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好相关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理顺工作机制,协同统筹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完成企业注销工作目标。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推动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优化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税务部门负责提升企业清缴税款办理体验。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抓好督促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共同抓好企业注销工作督促落实。
附件: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2.企业注销指引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8日
财税〔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19年1月10日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新闻发布会。图为发布会现场。
从昨天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政策措施》。文件围绕河北省创新创业8个方面的提档升级,提出了46条政策措施。
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包括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积极扩大区域评估评价,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深化行政审批管理改革,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服务便利化水平,实施积极的创新创业用地政策。
加快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措施提出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落实创新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包括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支持少数民族群众投身创新创业,吸引港澳台侨投身创新创业,吸引留学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
推动科枝创新支撑能力升级。根据措施,实施创新平台倍增计划,推动建设协同创新联合体,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研院校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
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包括加快专业众创空间发展,提升孵化机构建设水平,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以创新创业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发展,大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
提升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水平。包括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回归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的本源,增强村镇银行服务能力,鼓励大中型银行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促进股权交易融资,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财政支持金融创新的方式方法,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
构筑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措施提出推动雄安新区建设全球创新高地,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示范作用,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
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包括提高创新创业工作协同水平,推动创新创业政策落实。
河北(衡水)中小企业高层经营管理者专题培训班于12月3日—7日在清华大学举办,来自衡水市各县市(区)工信局的主管局长、中小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共计65人参加了学习。
本期培训的主题是创新与管理,是根据衡水市区域经济的特点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而精心设计的,委托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承办。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对本期研修班高度重视,选派了优秀的师资团队前来授课。学制5天,培训期间,学员们学习了“做最省心的老板一弱势管理”、“互联网+传统企业转型的势、道、术”、“企业变革与创新思维”、“压力与情绪管理”等四门课程并到北京华捷艾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参观学习。
本期培训班是我省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双创双服”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2018年共安排9期,本期是最后一期。